其一,充分釋放先進產能,保障煤炭“產得出”。過去較長時間,我國煤炭政策以抑制產能過剩為主導,“十三五”期間,煤炭區域供應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全國煤礦數量大幅下滑,且向少數區域集中。“雙碳”目標下,要在確保安全清潔高效利用的前提下,優化煤炭企業生產、項目建設等核准審批政策,加快辦理保供煤礦手續,落實地方穩產保供責任,充分釋放先進產能,確保煤炭供需平衡。此外,要構建完善的煤炭供需預測預警體系和調節機制,防止煤炭產能無序擴張或收縮,保障市場平穩運行。
其二,增強煤炭運輸和儲備能力,保障煤炭“調得快”。我國幅員遼闊,能源資源與需求逆向分布,要想在較短時間內將大量煤炭快速運輸到需求側,鐵路、公路、水路運輸都面臨巨大考驗。隨著煤炭產能集中度不斷提升,煤炭調入地區需求缺口明顯,跨省跨區資源協調和運力保障難度進一步增大。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保障煤炭運輸,確保煤炭及時運到需要的地區。持續加強煤炭集疏運建設,推進公路、鐵路、水運多式聯運,推動煤炭運輸能力不斷增強。同時,加快建設國家新型煤炭儲備體系,充分發揮煤炭儲備的“穩定器”和“蓄水池”作用。
其三,穩定煤炭市場價格,保障煤炭“用得上”。煤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不能簡單以供求關係決定市場價格。由於煤炭供應渠道復雜、用戶覆蓋面廣、煤質參差不齊,加之部分市場主體法治觀念淡薄、存在投機心理,煤炭市場秩序容易偏離軌道。政府部門應密切監測煤炭市場價格變化,嚴肅查處投機資本惡意炒作行為,打擊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價格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完善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強化市場預期管理、落實新一輪定價機制等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有效降低電力企業用煤成本,為經濟穩增長創造有利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