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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網絡主播行為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2-06-23 07:30:07


 

  第十七條 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台和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義務,落實主體責任。根據本行為規範,加強對網絡主播的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和規範引導。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對向上向善、模範遵守行為規範的網絡主播進行正向激勵;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台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要加強對網絡主播的管理和約束,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維護網絡主播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各有關行業協會要加強引導,根據本行為規範,建立健全網絡主播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完善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探索建立平台與主播約束關係機制,積極開展道德評議,強化培訓引導服務,維護良好網絡生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對違法違規、失德失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台聯合抵制、嚴肅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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