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管理,保持畜禽養殖環境衛生清潔、通風良好、合理的環境溫度和濕度;確保水生動物養殖場所具有合格水源、獨立進排水系統,保持適宜的養殖水環境。
2.2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並執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學規範開展消毒工作,及時對病死動物及其排洩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2.3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控制車輛、人員、物品等進出,並嚴格消毒。
2.4動物飼養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具備相應動物防疫條件。
2.5應使用營養全面、品質良好的飼料。畜禽養殖應使用清潔飲水,鼓勵採取全進全出、自繁自養的飼養方式。
2.6養殖場戶可根據本地區疫病流行情況,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對危害嚴重的疫病實施免疫。
2.7養殖場戶應根據國家和本地區的動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動開展疫病淨化工作。
2.8飼養種用、乳用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相應動物健康標準等規定,定期開展動物疫病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 疫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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