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單”制度擁有記錄、公示、懲戒等功能的綜合性規則,社會公示是其發揮信用約束力的重要環節,有利於社會監督,但也容易侵犯旅游主體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所以在現實中,文旅部門公示的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數據與不文明旅游行為相比并不多。治理不文明旅游行為,需要加大聯合懲戒力度,讓更多人長點記性、受到警示。有關部門應從立法、執法、行政救濟路徑等多方面進行調整,推進制度的完善,提高不文明行為的違法成本。
當然,對於不文明行為除了強化聯合懲戒外,也不能弱化了文明旅游倡導的力度,更不能因為有了“黑名單”制度而放鬆監管。旅游不文明行為,源於游客文明素質不高,也在於景區管理的乏力。對此,景區要以更多的常識普及與文明提示警示和教育游客,如通過義務講解、文明勸阻、公開曝光等方式,清晰劃出文明旅游紅綫,消除游客“好奇心”。
同時,加大現場監管與執法力度,如采取“人臉識別”等技術現場取證,聯合城管、公安等共同整治,倒逼不文明行為者增強道德意識和法治觀念。只有多措并舉、多管齊下,以硬性的從嚴治理加上柔性的教育引導,才能從根源上讓不文明行為沒有生存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