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查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又查對掃黑除惡工作開展不力、失職瀆職
“既掃黑又打‘傘’,既懲治又預防,同時規定監察機關和政法部門等分工配合機制,體現了系統治理、規範治理、協同治理的理念,是反有組織犯罪法的突出特點。”梅傳強認為,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及時打早打小,有助於有組織犯罪治理取得更大實效。
值得注意的是,反有組織犯罪法設專章第五章,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董晴介紹,該法第五十條列舉了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六種類型,一旦發現國家工作人員存在上述行為,應當立刻啟動“全面調查”,既查其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又查對掃黑除惡工作開展不力、失職瀆職等問題。
對於負責查辦及協助查辦有組織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這類特殊主體,因其更易受到黑惡勢力“圍獵”,存在比一般國家工作人員更高的廉政風險,反有組織犯罪法為其專門規定了相應禁止性行為。同時,“保護傘”往往因為公職人員身份而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甚至出現相互包庇、提前潛逃、找人頂包、對抗組織等情形,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與有關政法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涉有組織犯罪線索辦理溝通機制。
持續鞏固深化掃黑除惡“打傘破網”成果,確保長效常治
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對推進“打傘破網”常態化作出部署。以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制定實施為契機,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責定位,扎實推動懲治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常態化,持續鞏固深化掃黑除惡“打傘破網”成果,確保長效常治。
在案件查辦方面,多地紀委監委出台文件細化領導包案、直查直辦、重點督辦等制度機制,同時持續完善與政法機關線索雙向移送、會商研判、同步上案等常態化聯動機制,推動紀法協同順暢高效。比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對涉黑涉惡“腐傘瀆”重點案件,通過領導包案、提級辦理、異地交叉、跟蹤督導等方式集中突破,堅決割除毒瘤。浙江省台州市紀委監委與同級檢察院、法院健全線索快速移送機制,定期排查被定罪處刑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案件,“逐案過篩”涉黑涉惡腐敗問題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