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2日電/從7月1日起,實施30餘年的印花稅暫行條例退出歷史舞台,印花稅法開始正式實施。雖然印花稅法總體上遵循稅制平移的思路,但這不僅僅是形式上的變化,在適當優化稅制的同時,更以法律穩定了市場預期。
經濟日報發表記者曾金華評論文章表示,印花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徵收的一種稅收,其誕生頗具傳奇色彩,在17世紀荷蘭對新稅方案進行征集時,從眾多應征者的設計中“脫穎而出”。中國徵收印花稅有不短的歷史,改革開放後則由國務院於1988年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書立或者領受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印花稅;1992年,開始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其徵稅範圍十分廣泛。特別是對證券交易徵收印花稅,使得這個稅種被廣大股市投資者熟知。印花稅的稅率、稅額明顯低於其他稅種,比如萬分之五、萬分之三,故而經常被稱為“小稅種”。實際上,其影響力不可小覷,由於徵稅範圍很廣,在籌集財政收入上起到“積少成多”的效果。
文章稱,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明確要求。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制度保障至關重要,其中關鍵一環就是在立法程序上明確“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近年來,多個稅種的條例陸續上升為法律。此次印花稅從“暫行條例”到完成立法,是中國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一步。至此,中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完成立法,增值稅、消費稅等立法也在積極推進之中。
依照法律規定設稅、徵稅、治稅,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性,在制定、實施印花稅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印花稅法保持之前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同時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比如,適當簡並稅目、降低部分稅率。通過優化、完善稅制要素,增強了印花稅的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減少了征管中的自由裁量權。值得指出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資本市場影響頗大,通過立法明確稅率等相關要素,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
文章指出,儘管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已取得重大進展,但下一步任務仍然艱巨,既要推進未完成立法的幾個稅種早日出台法律,也要持續完善現有稅制、稅收立法。從這個角度講,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祗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一方面,加速推動增值稅、消費稅等稅種的立法。尚未完成立法的幾個稅種,面臨改革與立法雙重任務,很大程度上是“難啃的硬骨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並非簡單地從條例改為法律,而是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實現“良法善治”。特別是當前加快培植地方稅主體稅種、健全地方稅體系等改革任務緊迫,有必要加快推進相關立法。
另一方面,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稅制改革需要,優化、完善現有立法。稅制既要穩定,也必須與時俱進。比如,個人所得稅在近年來進行了重大改革和立法,但持續優化的步伐並未停止,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專項附加扣除就是一個例證。對於其他稅法,同樣應將稅制改革、減稅降費等方面的經驗做法用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進一步提升稅制科學性,優化營商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
稅收關聯著個人權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在國家治理中發揮著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隨着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向前邁進,中國的現代化稅制將日益完善,稅收的作用將越來越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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