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部分公司實控人、高管試圖通過“業績變臉”從中牟利。比如,一些高管明知公司的業績是虧損的,但為了配合利益中人進行減持,或拉高股價出貨,鋌而走險發布了公司預喜的公告,等利益中人完成交易離場後,再發布公告進行修正,進而導致了“業績變臉”的發生,更是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法犯罪。
無論是任何原因,“業績變臉”給市場、投資者帶來的危害都是顯而易見的。要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實施有效的監管最為重要。從現階段看,僅憑發放監管函對於這類行為的震懾力已明顯不足,監管層應秉持“零容忍”的態度,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除了罰款,還應對“業績變臉”的原因一查到底,假如涉及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同時要給予受到傷害的投資者應有的補償。祗有讓“業績變臉”亂象得到有效懲處,才能讓市場更為“風清氣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