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日電/據人民網報道,為進一步規範醫療衛生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近日,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印發《遼寧省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核酸檢測機構、人員的准入以及核酸檢測機構的退出要求。
對於核酸檢測機構准入,《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擬設置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核酸檢測實驗室),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項目的,應當具備二級以上生物安全實驗室條件,在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完成實驗室生物安全備案後,向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專業機構申請技術審核。
氣膜實驗室、檢測方艙、檢測車等移動檢測力量均應當依托實體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新設置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核酸檢測實驗室)進行技術審核和備案,同時須在醫療機構注册的執業地點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級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核酸檢測工作。
在核酸檢測人員准入方面,《辦法》明確,衛生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規定接受省級以上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核酸檢測)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獲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核酸檢測實驗室)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工作。取得臨床基因擴增檢驗(核酸檢測)技術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在核酸檢測機構核酸檢測崗位實習操作不少於14天,方可獨立開展檢測工作。
對於核酸檢測機構的退出,《辦法》要求,具備核酸檢測資質的醫療機構退出應逐級上報,由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責令其停止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核酸檢測備案管理部門對自行停止或被責令停止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項目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取消其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項目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