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執行層面,著重把握從“同向”向“同頻”邁進。經過派駐機構改革以來的探索,“組、地”雙方對聯合辦案逐步形成統一認識,但實踐中尚未完全實現同頻共振。有的“組”混淆線索處置和案件管轄的區別,線索未經初核就移交地方處置;有的“組、地”對“雙管”公職人員管理權限和屬地管轄相結合原則理解不透,將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混為一談。對此,在運用管轄規定方面,“組、地”雙方要逐步形成共同認識,堅持屬地協商管轄優先、指定管轄為補充。在反饋辦理結果方面,“地”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審理報告等材料向“組”移交,有效防止處理滯後。
在關鍵環節銜接層面,著重把握從“互通”向“暢通”邁進。《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明確了聯合辦案的基本工作要求,但在實踐中對於關鍵環節如何實現順暢交接,還需要進一步深化細化。有的“組、地”對移交案件是否達到涉嫌職務犯罪的標準認定不一致,導致移交不暢;有的聯合審查調查組雖然實現了“組、地”人員混編,但調查取證、內審外查、信息互通方面配合程度不夠;有的“組、地”就案辦案較多,同步分析深層次原因和制度漏洞、積累整改素材著力較少。對此,在案件移交條件方面,“組、地”要逐步形成一致認識。在聯合辦案溝通協作方面,“組、地”雙方要及時移交材料、溝通進展、同步全面掌握案情。在以案促改方面,“組、地”雙方要增強“查”“改”並重、一體推進的意識,努力實現查辦案件綜合效果。
強化“室組地”聯合辦案規律性認識
加強“室組地”在審查調查中的協作配合,發揮組織作用和系統優勢,是學習貫徹《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的具體要求,是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以更加開闊的思路、更加完善的機制、更加科學的舉措,推動“室組地”聯合辦案提質增效。
深化“室組地”聯合辦案重要性認識,著力解決“為什麼聯”的問題。當前,開展“室組地”聯合辦案,要深刻認識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準確把握方式方法,避免將“室”抽調“組、地”人員共同查辦案件、“室”將涉案人員指定“組”或“地”查辦等工作方式混同於“室組地”聯合辦案。一要準確把握“室組地”聯合辦案是審查調查高質量發展的主要抓手。中央和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辦案經驗豐富、措施保障齊全、統籌協調方便;派駐紀檢監察組熟悉被監督單位和對象情況,但面臨監督鏈條長、監督對象層級多,人員力量、能力素質、辦案保障不足等困難。祗有通過“室組地”協同配合實現優勢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