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16日電/據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某玉等人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玉、陳某健商量從境外購買毒品冰毒運到國內販賣,李某玉負責在境外尋找冰毒貨源,陳某健負責尋找販毒同夥。陳某健分別聯繫被告人劉某軍、李某兵(另案處理)、蔣某超(另案處理)等人。
2021年3月下旬,李某玉、陳某健等人商量決定以每公斤3.3萬元的價格分二批購買共計80公斤冰毒。劉剛軍出資100萬元人民幣,並安排陳某林(另案處理)、肖某建(另案處理)、付某平(另案處理)、唐某方(另案處理)四人攜帶現金到雲南省邊境交易毒品;李某兵、蔣某超等人出資150萬元人民幣。
2021年4月30日,李某玉安排他人將第一批冰毒在雲南省景洪市交給唐某方、付某平。5月1日7時許,陳某林、肖某建、付某平、唐某方四人在雲南省猛海縣被公安民警抓獲,從唐遠方、付亞平駕乘的越野車後備箱內查獲40袋毒品可疑物,經稱量,淨重共計39962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平均含量為57.8%。公安民警從肖新建攜帶的黑色挎包內查獲13萬元人民幣,在其駕駛的越野車內查獲10萬元人民幣,在其租住的雲南省猛海縣某房間內查獲100餘萬元人民幣。
2021年5月1日至8月16日,劉某軍等三名被告人分別在桂林市等地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李某玉、陳某健、劉某軍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9.962公斤,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