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錯必糾是政務處分工作的一貫要求。《監察法》對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作了規定。《政務處分法》對此進一步細化,第五章專門規定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保障被處分人復審、復核權。如,第五十五條規定,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審、復核,該條第二款還規定了監察機關主動糾錯程序,“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復審、復核工作有利於依法糾正不適當、不正確的政務處分,保障被處分人合法權利,督促監察機關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同時,為了體現“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促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監察法》《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專門規定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款。比如,《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三條列舉了十一項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包括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措施等。第六十四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於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意義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