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21年,李新元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31.475062萬元。李新元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並退出部分贓款,認罪態度較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新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231.4750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李新元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300萬元,應當從重處罰;李新元收受共計折合人民幣493.5119萬元的財物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李新元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李新元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認罰,並在最後陳述中聲淚俱下,做出了深刻懺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