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0日電/近日,科技部等22部門印發《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進一步規範了調查程序,統一了處理尺度,科研失信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規範。
深圳特區報發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北京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李長安文章表示,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如“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准”,以及“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等。
科研失信行為不僅會造成科研經費的損失,還會阻礙科研的創新活動,破壞公平公正的科研學術氛圍,因此必須予以嚴厲的懲戒。早在2018年,中辦國辦專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嚴厲打擊科研失信行為的系列措施,如取消項目立項資格、撤銷獲得的獎勵和榮譽稱號、依法開除學籍或公職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還要依法移交監察、司法機關處理。
文章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規則》在重申上述懲戒措施的基礎上,還提出了寬嚴相濟、鼓勵科研人員主動糾錯的機制。如果處理對象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積極整改,彌補損失等取得顯著成效,或者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相關論文作者在被舉報前主動撤稿且未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可從輕或免予處理。這充分體現了單純的懲戒處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導自覺遵守科研誠信的初衷。
客觀地說,這種“寬嚴相濟”的處理方式,將科研失信過程中“無主觀惡意”與“主觀故意”區別開來,也為科研糾錯提供了機會。眾所周知,科研活動本身充滿了復雜性、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這意味著科技創新實際上也就是一個不斷試錯、反覆探索的過程,難免會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等因素造成研究結論出現偏差。因此,應當啟動“容錯機制”,給予相關科研人員改過糾偏的機會。
文章強調,對科研失信的懲戒,本質上就是對科研誠信的鼓勵和支持。祗有不斷加強科研誠信和作風學風方面的制度建設,推進科研誠信立法,細化完善制度規範,科研失信行為才會銷聲匿跡,而科研誠信之風才會真正樹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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