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政治監督不是宏觀空洞的,而是微觀具體的。《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參加會議、談心談話、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溝通情況、分析研判、廉政把關、實地調查等9種監督方式,為派駐機構做實日常監督提供了有力抓手,使監督融入日常、做在經常,增強監督針對性時效性。
同時,《規則》強化報告制度,明確把報告作為強有力的監督抓手,第三十三條規定,派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發現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要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派出機關報告,使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領導大大加強。
一系列制度舉措,把“兩個維護”的政治要求在派駐監督工作中進行了具體化、制度化、法治化。
全面規範派駐機構工作,為派駐機構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提供制度保障
加強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是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深化派駐機構改革,做實派駐監督,必須落實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分級分類推進派駐機構改革,在黨和國家機關、國有金融企業、國有企業和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積極探索實踐,形成了具有各自特點的經驗做法。《規則》對中央、省、市、縣四級派駐機構工作一體作出規定,明確派駐機構組織、職能、權限、程序、責任、內控等要求,為派駐機構正確高效履行職責提供制度保障。
規範組織設置,《規則》第二章“組織設置”將紀委工作條例、監察法的規定細化具體化,兼顧實踐做法,對各級各類派駐機構的設置方式、議事決策以及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職責等作出系統規範,促進派駐機構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
工作職責與履職程序密不可分,職責列明派駐機構的工作內容,程序豐富細化履行職責的方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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