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報告是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內控建設的參考標準,起草時要力求做到明確規範、以審促查。查審雙方在審核、補證等工作中不斷深化對證據標準的規律性認識,並以審理報告的形式及時總結固化並動態調整,成為雙方此後開展工作共同遵循的準則慣例。因此,起草審理報告要注重從源頭上抓好案件質量。“明確規範”指審理報告要貫徹並詮釋證據標準的具體要求,不斷研究新問題、規範新要求,為後續審理案件、把握案件平衡提供借鑒。“以審促查”指審理報告要成為強化辦案內控機制的“動態標準”,努力在紀法適用方面“明政策、定標準、立規矩”,著力發揮對審查調查工作的規範指引作用。
二、起草審理報告要精準甄選材料
審理報告在甄選材料方面必須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實踐、人民和歷史的檢驗。
去偽存真。審理報告選用的材料必須均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證據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就客觀表述到什麼程度,不可模糊處理、混為一談。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綜合考慮行為發生時的客觀條件、主觀認識等因素,審慎認定違紀違法事實。
去粗取精。材料客觀真實只是基礎,還要關注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重點審查時間、地點、職權、行為、結果之間的邏輯關係。比如,審查調查報告通常將不同時間發生的同類行為歸類為某一違紀違法問題表述,但其中有的行為發生時法規尚未對該行為作出規定,或者因行為人剛剛任職或者已調離相關崗位,導致認定責任不充分。又如,對“多因一果”違紀違法問題,有的被審查調查人行為不足以導致後果,或者雖造成影響後果但出於公心且為當時條件下的最優抉擇。對此,審理報告要深入推演分析,確保選取的材料足以嚴謹證明相關違紀違法行為。
取舍變通。囿於篇幅所限,審理報告不可能如審查調查報告詳盡,因此必然涉及取舍。一方面,取舍要遵循慣例。比如,審理報告對多起相同性質的違紀違法事實,可以結合違紀違法金額、造成後果影響等擇要點出1至2起,並將其他事實概括表述。另一方面,取舍要服務刻畫。審理報告要根據違紀違法行為特點選取材料,做到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同時,審理報告還要貫通運用紀法“兩把尺子”,做到紀法雙施雙守,對職務犯罪問題中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結合構成要件、證據標準並綜合考慮其典型性、危害性,研究是否認定為違紀問題。比如,對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的行為,在認定為受賄犯罪的同時還應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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