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國應承擔其涉台國內法違反國際法義務的國際責任
美國國會衆議長佩洛西竄訪台灣之後,國際社會接連發出正義之聲。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日前申明,“我們的立場十分明確。我們遵守聯合國大會決議,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我們所有的行動都以此為依據。”更有160多個國家和組織站出來表明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國際社會的支持如同一面照妖鏡,照出佩洛西此次竄訪的本質,就是對中國主權的粗暴侵犯,而其屢屢拿來做擋箭牌的美方所謂“與台灣關係法”為核心的涉台國內法律的所謂一個中國政策,完全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義務。
那麼美國“與台灣關係法”闡明的究竟是什麼樣的一個中國政策呢?首先,美國的國內法“與台灣關係法”并非源於國際法;其次,該法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間的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儘管從性質上看所謂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并非正式外交關係,但是該法同時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的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中國台灣。并且,“與台灣關係法”也要求美國政府對中國台灣地區進行軍事承諾,美國將向中國台灣地區提供必要數量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以使台灣能够維持足够的自衛能力。基於1979年“與台灣關係法”,近年來美國又頒布了一系列國內法,包括2018年“台灣旅行法”、2018年“亞洲再保護倡議法”、2019年“台灣保證法”、2020年“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2022年的“台灣政策法案”(參議院外委會提交的法案),等等,這些國內法企圖進一步鞏固與發展美國與中國台灣地區的實質性關係。
“條約必須履行”是一項國際法基本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該國善意履行。美國一方面承認一個中國,另一方面卻通過單方面制定國內法與作為中國組成部分的中國台灣地區進行實質性關係,藉助國內法干涉另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內政,這種兩面手法,既違反《聯合國憲章》、聯合國2758號決議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的條約義務,也違反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國際義務,是對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的整個國際法體系的赤裸踐踏。因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說美國涉台國內法“都是廢紙一張”,美國應承擔其涉台國內法違反國際法義務的國際責任。
三、中國作為受害方阻斷美國國際不法行為具有合法性
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國際不法行為的受害國針對非法行為者采取的、作出的反制措施,目的在於促使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履行其義務。儘管受害方的反制措施違反了一國原來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但也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這是免除受害國家國家責任的幾種情況之一。
佩洛西竄台高調宣稱代表美國,顯然是一次官方性質的訪問,旨在挑動兩岸對立,干涉中國內政,性質極為惡劣。違背美方在《中美建交公報》當中所做的僅與台保持非官方關係的承諾,違背國際社會廣泛認可并由聯大第2758號決議所確認的一個中國原則,違背聯合國憲章確立的不干涉內政的國際法準則。中方從捍衛自身主權和領土完整出發,從維護不干涉內政這一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出發,從真正維護好台灣和平穩定出發,完全有權也十分必要,對美方挑釁作出堅決反制。因此,美國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在先,中方作為受害方采取正當反制措施在後,有權要求美國政府立即停止該不法行為,保證不再重複該不法行為,并有權在美國政府拒不糾正其國際不法行為的情況下,采取相關的反制措施,且合理、合法、必要、適度。
反制措施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針對美國國際不法行為,采取軍事演習,捍衛國家領土安全和主權完整。1982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2015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汪文斌表示,美方在虛化、掏空、歪曲一個中國原則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卻指責中方改變現狀;美方每年在中國周邊海域搞的軍演達上百次,卻指責中方反應過度。對於這種強盜邏輯,中方不會接受,國際社會也不會認可。
第二,針對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美國國家采取的反制措施。汪文斌說,“中方四個多月前就已經通過各種渠道各個層級反復向美方表明,堅決反對佩洛西竄台的嚴正立場,但美方對中方的勸阻和警告置若罔聞,一意孤行。是美國違背承諾,而不是中國違背承諾,是美國侵犯中國主權,而不是中國侵犯美國主權,是美國縱容支持‘台獨’分裂活動,而不是中國縱容支持美國的分裂活動。”針對國際不法行為的主體美國國家采取的反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2022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針對美國政府采取的反制措施包括:(1)取消安排中美兩軍戰區領導通話,(2)取消中美國防部工作會晤,(3)取消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會議,(4)暫停中美非法移民遣返合作,(5)暫停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合作,(6)暫停中美打擊跨國犯罪合作,(7)暫停中美禁毒合作,(8)暫停中美氣候變化商談。如果美國政府仍然拒絕糾正其國際不法行為,繼續違反《中美建交公報》一個中國原則的條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采取更多的反制措施。
第三,針對代表美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佩洛西個人采取反制措施。由於佩羅西代表美國竄訪行為粗暴干涉中國內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也構成了中國國內法上的違法行為。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據該法對其本人及親屬采取制裁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本法第三條規定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第五條:除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采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二)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四)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本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四)其他必要措施。根據上述規定,對佩洛西本人及其直系親屬采取制裁措施包括以下幾種:(1)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注銷簽證或驅逐出境;(2)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3)禁止或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4)其他必要措施。如果佩洛西繼續從事分裂中國的行為,情節惡劣,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可考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追究佩洛西本人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刑事責任。
汪文斌表示,對於美方侵犯中國主權,干涉中國內政的嚴重挑釁行徑,衹要美方做一次,中方就必定堅決鬥爭一次,絕不允許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受到肆意踐踏和破壞。如果美方真的像其說的那樣,希望遵守國際法,希望維護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就應當老老實實回到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上來,不要輕舉妄動,不要一條道走到黑,趁早打消“以台制華”的念頭,為中美關係穩定發展,為台海和平穩定多做正事實事。
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會統一。我們有堅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挫敗一切外部勢力干涉,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四、餘論
25年前,時任衆議院議長的紐特· 金瑞契(Newt Gingrich)訪台,造成台海危機。那次危機之後,中美雙方經過各種較量和鬥爭,台海關係總體平穩發展。但自從特朗普政府以來,中美關係越發不穩定,尤其表現在台灣問題上。一方面,美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越發沒有底綫,儘管“戰略模糊”并沒有正式被拋棄,但美國以“切香腸”的方式促成台灣的和平獨立則是非常明瞭的;另一方面,中國所設置的底綫對美國沒有產生具有實質性的阻嚇作用。此次,佩洛西竄訪是中美關係、兩岸關係與新時代世界秩序結構演變的分水嶺事件,是“一個中國”原則之法理鬥爭與地緣政治鬥爭的極限交鋒。
2022年8月10日,中央發布第三份涉台白皮書《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開啓了以兩岸完全統一為清晰目標的歷史進程與行動框架,以“反台獨、反干預、促統一”作為新時代國家統一的完整法理邏輯。無疑,在中美關係的新局面下,為實現國家統一的總體目標,我們迫切需要重新思考中美關係和國家統一問題。
第一,從中美關係來講,中國無論做什麼都改變不了美國的內政,或者說,美國的內政有著其自身發展的規律,是不以中國的意志為轉移的。經過佩洛西竄訪事件,我們會發現美國確實在某種意義上也實現了一種突破:一方面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另一方面掏空和踐踏一個中國的實質內涵。美國的霸權就是這樣的邏輯:公然踐踏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其他國家的正當利益,非法干預、長臂管轄其他國家或其他國家某個地區的事務,而不準備負任何責任。特別是美國政客沒有了“國家利益”概念,民主黨、共和黨在台灣問題上便開始進行惡性競爭,衹是在比誰做得更壞,快速有效地惡化著台灣問題,值得我們高度警惕。
第二,《聯合國憲章》關於國家主權平等和互不干涉內政等國際法基本準則、聯合國2758號決議以及包括《中美建交公報》在內的中國與181個國家建交公報等所確立的一個中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刑法》等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國內法,等等諸多法律工具箱,是針對如佩洛西代表美國竄訪等所有國家(如英國議會)及國際組織(如歐洲議會)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等違反國際義務所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武器,我們要深入研究,正確使用,使其成為中國應對境外反華勢力通行、常用、有效的利器。
註釋:
①參見胡錦光:《論國家行為》,載《訴訟法論叢》1998年第1期,第471頁。
②參見“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會見佩洛西一行,強調穩定中美關係重要性”,載搜狐網:https://www.sohu.com/a/573432707_115479,最後訪問日期:2022年8月11日。
③參見“日首相岸田與佩洛西舉行會談,加強美日合作關係,維護台海和平”,載網易網:https://www.163.com/dy/article/HE19DQBA0552AHN6.html,最後訪問日期:2022年8月11日。
④參見胡錦光、劉飛宇:《論國家行為的判斷標準及範圍》,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第84頁。
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發布於2022年8月2日。
⑥參見李晶:《現代國際禮儀》,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頁。
⑦參見張磊:《論國際法上構成國家行為的基本原則——以聯合國〈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為綫索》,載《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6年第2期,第89~92頁。
⑧參見林燦鈴:《國際法的“國家責任”之我見》,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第145頁。
⑨參見駐蘇丹大使馬新民在《褐色大地報》發表署名文章《佩洛西竄訪中國台灣地區“四違反”》,載外交部網站:http://www1.fmprc.gov.cn/gytwwtdlc/zwgzs/202208/t20220810_10738535.shtml,最後訪問日期:2022年8月11日。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11月號,總第29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