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質疑,法庭決定是“荒誕決定、荒誕理由”,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了,更是赤裸裸地邀請西方國家的“法學專家”大合唱,干預黎智英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國安法保障審訊公平公正
黎智英案並非首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而且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兩年,事實證明香港國安法尊重香港法律體系,保障被告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黎智英案件本身具有很強的香港本地元素,應該考慮由本地的大律師來處理。律政司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的反對理據,合憲合法、合情合理,值得支持。今次法庭的裁決是不恰當,而且其理據存在瑕疵,律政司應盡快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香港國安法是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頒布實施,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黎智英案涉及外國勢力的介入,案中更可能牽涉到大量的國家機密,在關係到國家安全的案件上,外籍律師在角色和利益上都存在衝突,讓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處理,在法庭上引用外國案例挑戰國安法,容易造成不公偏頗的亂象,也不利於審訊的公平公正,更不符合公眾利益。
香港的司法獨立與公義,不在於有否外籍律師參與,而是審訊能否透明、公平、公正。國安法案件具有特殊性、敏感性的元素,不應由外籍律師辯護,這沒有對被告造成任何不公平、不公義,本港法庭會依法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公正的審訊。
作者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