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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內地港人選委的黃炳逢。(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
中評社香港12月2日電(記者 段曉魯)特首李家超日前向中央政府遞交報告,就黎智英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聘用海外大律師事宜,建議提請人大釋法。對此,身為內地港人選委的黃炳逢表示,在牽涉國家利益的重大事宜裡面只考慮本地普通法的慣例,而忽視關乎國家利益的重大法律原則,必須在現有憲法和基本法的機制下予以澄清或糾正。由此看來,特首提請人大釋法來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實在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法治原則。
身為內地港人選委的黃炳逢對外國律師被容許參與國安法案件產生極大疑問,國家安全是一個國家維護其主權、治權和整體利益的特定重大事宜,按法理和基本邏輯,國家安全案件必然是基於國家利益的考慮來處理,任何與國家利益產生或可能產生矛盾和疑問的安排,都必須被排除在外,包括司法安排和程序。商業案件尚且特別考慮利益衝突和利益關係的元素,難道在牽涉國家層面的案件就不用考慮?如果是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按道理應該是交由沒有任何外國利益關係的人士來處理,包括法官和律師,讓國家利益得到充分保護,不受到外國的干預和影響。許多人不禁要問:究竟有那些主權完整的國家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放心地交由另一個國家的律師參與或處理?美國會嗎?英國會嗎?其他國家會嗎?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可以在國家安全這個特定重大範疇內不理會上述的法理和基本邏輯?如果把“兩制”抽離“一國”的框架來考慮,還是真正的一國兩制嗎?
黃炳逢表示,港區國安法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國家安全法律,它與其他在特區實施的只關乎本地事務的法律絕對不同,它不只是關於本地的事宜,而是牽涉國家的整體利益,不能單純以其他普通案件的法律原則來考慮。令人感到奇怪的,是為什麼港區國安法有指定法官這個獨特的安排,不足以從法理上理解為外國律師也不能參與國安法案件。一方面承認港區國安法的獨特法律地位,與其他案件差別處理,一方面又讓本地法律的原則凌駕牽涉國家利益的國安法。任何複雜的法律修辭也不能迴避市民以常理和基本邏輯作出質疑。
黃炳逢認為,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司法制度保留了不少回歸前的安排,原意是希望香港從前行之有效的本地司法安排能盡量平穩過渡,發揮兩制的獨特優勢,但這個必須在一國的框架下實現,才能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如果在牽涉國家利益的重大事宜裡面只考慮本地普通法的慣例,而忽視關乎國家利益的重大法律原則,必須在現有憲法和基本法的機制下予以澄清或糾正。由此看來,特首提請人大釋法來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實在是理所當然,完全符合法治原則。在這個釋法的過程中,可以預料到一些別有用心的國家或人士定然找機會抹黑香港的法治形象,以雙重標準來評擊特區政府。但香港必須立場堅定,不能任由外國干預。究竟還有哪些與法治無關的英國殖民管治遺留習慣需要檢討?應不應為保留而保留?包括與中國文化格格不入的“假髮”著裝等,確實是需要好好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