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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換臉”:好玩兒,也好惹官司!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17:35:29


 

  綜上,被告公司未經樓某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術使用其肖像制作了偽造視頻,依法應認定為構成對樓某某肖像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向樓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5000元。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如何判斷深度合成技術侵犯肖像權

  深度合成技術是指利用以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為代表的生成合成類算法制作文本、圖像、音頻、視頻、虛擬場景等信息的技術,包括人臉生成、人臉替換、人臉操控等圖像、視頻內容中人臉等生物特征進行生成或者編輯的技術。

  “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內容技術深度偽造他人肖像的行為,即通過人工智能技術,以數字化方式創建或者修改圖片、影像等內容,將某人的肖像換成他人的肖像,并在此基礎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難以甄別的圖像、視頻等。結合一般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可知,以人工智能合成內容技術深度偽造形態侵害他人肖像權的具體構成要件應為:1.自然人對特定肖像享有肖像權;2.行為人未經同意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權利人的肖像進行篡改、偽造和自動生成等產生逼真且難以甄別效果。

  首先,在認定深度合成技術是否侵犯了某人肖像權時,無論其在深度合成技術中被使用的是面部形象還是身體形象,是局部形象還是整體形象,均應以可被識別性標准作為認定該形象是否為特定主體肖像的核心標准,當某一身體形象能够被識別為特定自然人所屬時,便符合了肖像的可被識別標准;其次,對已公開特別是為公衆所熟知的影像,從社會一般普通人的視角,能够通過視頻中屬於原有視頻素材的未被修改的相應的場景和細節識別出身體形象的所有人,該身體形象因符合可被識別標准而能够被認定為特定主體的肖像,身體形象的所有人對“深度偽造”視頻中的身體形象享有肖像權;最後,對此前未公開且不為社會公衆所知的影像,只要權利人窮盡所有識別手段,能够證明自己系該身體形象的所有人,即使一般人未將該形象與形象所有人建立聯系,仍應肯定其對該形象享有肖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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