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據大公報報道,特首李家超早前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中央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厘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并聽取了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托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相信人大常委會很快會作出決定。
自特首建議提請釋法以來,香港社會出現一些不同意見,例如有人認為,《法律執業者條例》已為聘用海外律師樹立標准,因此一旦推翻法院判決,將嚴重損壞司法獨立,香港高度自治亦會被破壞;甚至有人攻擊律政司因為受到政治幹預,故建議將案件押後到明年審訊雲雲。
其實本地法律所存在的問題已經很清晰。《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二十七條雖規定法院可信納訟辯經驗豐富的外地執業大律師出庭,但該條例從性質上而言,屬於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而香港國安法則是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納入附件三并由特區公布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當兩者存在不一致之處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律位階較高的香港國安法,優於本地法例。
本地層面無法解決問題
正因如此,我們在談論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辯護一事前,必須先弄清楚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所提及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其具體意思究竟是什麼?是否蘊含被告人可以聘請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的權利?
另一方面,國安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即使假定黎智英一案不涉及國家機密,但現時的判決結果,意味著法院將來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二十七條,批准其他有可能涉國家機密的國安法被告人聘請外地律師,若受聘的外地律師離境之後,洩漏案中所涉及的國家機密,當局將難以執法,形成法律漏洞,有違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的立法原意。<nextpage>
涉及國安法的解釋問題,根據國安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味著國安法的釋法權只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有,香港法院無權解釋。但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并沒訂立本港法院如果在審理國安案件時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機制,因而導致現時法院終審判決後,特首便根據國安法第十一條規定,透過提交與中央政府的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但無論終院是否已作出終極裁決,人大常委會釋法都不是針對黎智英聘請海外大律師一案,而是要厘清國安法第五條規定下,被告人辯護權是否包含聘用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的權利。一些人誣稱所謂“釋法推翻終審裁決”,只因他們無視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無視海外律師參與相關案件可能造成的維護國安漏洞,純屬盲目反對的行為。
除此之外,有些人對於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獨立一直存在誤解甚至是曲解。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條文提及的司法權,只包括香港特區法院享有本地法例的解釋權,以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部分釋法權。香港國安法作為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而國家憲法列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則是其延伸。換言之,解釋香港國安法本屬中央事權,又何來破壞香港的高度自治之理?
勿因政治偏見反對釋法
司法獨立方面,是指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可是審判權和釋法權,本來便是兩個概念,而香港國安法的釋法權,本來便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如此一來,試問香港法院怎會因為一項本來就沒有被賦予的釋法權,而令其獨立審判權受損?況且,不論釋法的最終結果如何,香港法院依然能獨立審理黎智英以及其他國安法被告人的案件,法官亦不會因履行審判職責而受法律追究,司法獨立受損一說又從何談起?<nextpage>
至於黎智英案押後審理,控方在特首建議中央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只是建議將案件延期至明年1月3日再訊,倒是辯方以人大常委會有機會不釋法為由,建議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0月以遷就Tim Owen的檔期,最終法院決定押後至明年9月25日開審。換言之,案件押後到明年9月開審,是法院接納後辯方主張作出的裁決,所謂“律政司受政治幹預”的言論,不過是別有用心的人抹黑特區政府之說。
現時社會上有些人對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抗拒和批評,除了是因為他們對於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的香港特區憲制基礎,以及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與的關系存在認知上的偏差外,部分人則是因為個人政治偏見而反對釋法,甚至將案件押後明年9月開審責任也諉過於律政司。故此,如何消除這一類認知偏差及政治偏見,是特區政府需要思考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