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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必要可行程序嚴謹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10:47:47


  中評社北京1月2日電/據文匯網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妥善解決了香港國安法在實施中產生的重大分歧,切實維護了國家安全,釋法不僅必要可行,而且是解決相關問題的最理想辦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釋法過程依法依規、認真嚴肅、公開透明,釋法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

  香港法院批准海外律師代理黎智英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案,引發重大爭議。行政長官李家超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規定,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案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釋法,認為是解決有關爭議問題的最佳辦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為解決有關問題提供了可行的方式和路徑。憲法第六十七條和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均有相關的釋法權力規定。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如果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結合香港特區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為了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這次釋法具有不可置疑的必要性。行政長官李家超亦表示:“今次釋法正正令我們在面對新問題時,原則性地給予清晰的內容和路徑,讓我們朝著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全力實施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有助整個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此次釋法歷經四個階段:一是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向國務院呈報的有關報告中,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二是在收到行政長官的報告後,中央有關部門對李家超的報告作了認真研究,並以不同形式聽取、收集了香港社會各界包括司法法律界的意見建議,向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接納了行政長官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的議案;三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解釋國安法相關條款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國務院港澳辦負責人受國務院委託對議案作了說明;四是人大常委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釋法議案並予以公告。可以說,整個過程依法依規、認真嚴肅、公開透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出,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說,今次釋法與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香港國安法規定不一致的,適用香港國安法規定,這同樣適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此次釋法有關內容已成為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應按照釋法指引,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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