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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釐清權責 彰顯“一國兩制”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23-01-02 16:17:57


 

  由於法院沒有在有關案件中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故此按照釋法,需要由香港國安委作出判斷及決定。香港國安委如何決定仍是未知之數,但有強烈意見認為應該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對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終會採取一刀切或以個別個案申請等其他方式處理,將由香港國安委開會討論後定斷。

  無論香港國安委最終的決定是甚麼,必須強調,是次釋法並沒有觸及《香港國安法》除第十四及四十七條以外的條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條文。《香港國安法》的第四條規定,特區政府應當尊重、保障、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說明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但這權利只是指有權選擇在香港有全面資格執業及願意接受委聘的律師;從來沒有必然權利要求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作為法律代表,按現時法律制度,必須在滿足嚴格條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許可。再者,無論香港國安委依據釋法所作的決定為何,海外律師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現行機制申請專案許可代表當事人,沒有絲毫影響。

  是次釋法具有重大及積極意義。除了明確及權威性地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四十七條的適用範圍,以至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問題的方向外,更為關鍵的是彰顯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區自行承擔處理國安事務的基本方針,充份體現“一國兩制”精神。“一國兩制”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次釋法讓特區政府能更有效落實及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促使“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作者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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