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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表示,是次釋法並非針對某個律師或某宗案件,而是關於大原則問題。(來源:文匯網) |
中評社香港1月3日電/據文匯網報導,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的議案,進一步說明了特首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安權力。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日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強調,這次釋法並沒有剝奪法院的審判權,也沒有擴大特首權力,只是“畫公仔畫出腸”,清楚說明行政長官及香港國安委應如何使用上述兩項條文。
“今次釋法是告訴我們,香港國安委是可以自己處理這件事,香港是可以處理這件事。”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將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權力授予香港國安委,因此是次釋法並非針對某個律師或某宗案件,而是關於大原則問題,“(行政長官)職權沒有變,權力沒有擴大,如果我用比較通俗的方法來解釋,畫公仔,這次用解釋來畫出腸,告訴你(國安法)第十四條怎樣用、第四十七條怎樣用,沒有剝奪法院(權力)去處理。處理外援律師在香港執業,這是政策上的問題,行政長官的判斷是(這些律師參與案件)有可能導致國家安全危機。”
她進一步指出,是次人大釋法主要是推進機制,強化國安委的自治權,由國安委自行判斷個案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沒有改變國安法原條文內容。
關於釋法以後該如何實際運作,譚惠珠表示,當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問題而需要認定時,以香港程序,應由律政司提出,“因為是他們(律政司)備案的過程,應該理解到有沒有涉及國安的可能性”,然後在法院提出並討論,再由法院向特首提請,要求發出證明書來斷定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被問到香港國安委是否會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時,譚惠珠認為,如果香港國安委作出此決定“無壞”,因為香港有不少律師處理此類案件。她強調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不需要靠外援律師支撐,她估計本港95%的案件都沒有聘請外援律師,而這些案件也沒有成為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