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一些“老賴”、求職者、不法分子尋求各種渠道製作假證,以滿足自己的非法需求。長期以來,國家監管部門從嚴打擊制售假證行為,但是網絡平台的制售產業鏈仍舊頑固存在,買賣雙方為各自利益不惜“鋌而走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劉仁文表示,隨著互聯網在全社會的發展與普及,違法犯罪活動也從線下向線上轉移,網絡犯罪以其更隱蔽、取證難的特點增加相關部門的查處難度。
劉仁文說,一方面是有需求,另一方面是目前對新出台法律的宣傳不到位,行為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認知不清晰,一些購買假證者甚至以為未觸犯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時方認為,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證明購買車票,開辦公司,開立各類手機、銀行賬戶,申請貸款等,進而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驅使買賣假證屢禁不止。此外,網絡交易降低了交易主體被打擊的風險,不法分子逃避監管的反偵察能力也在不斷升級,有的通過先在正規平台、軟件發布引流信息,再跳轉到第三方平台或軟件促成交易,以此來躲避監管,有些交易甚至在暗網通過虛擬貨幣完成交易。
時方說,一些部門和單位在辦理業務時對於身份證有效性、真實性核查不嚴格,是導致假身份證買賣的原因之一。
多措並舉從嚴監管 斬斷“黑產業鏈”
受訪辦案人員表示,當前除了身份證、畢業證書等證件有網絡查詢或防偽磁條外,很多證書都沒有“剛性”識別手段,通常情況下僅靠查看公章和行文格式是否正確來判斷,受害方防不勝防。此外,制假售假人員依靠電商平台、社交平台、快遞推銷業務,購買假證人員涉及自身利益隱蔽交易,也進一步催生了制假售假黑產業鏈。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訴記者,通過平台買賣假證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及多方責任主體,打擊假證必須明確各方責任。一方面,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電商平台經營者應對平台提供的商品、服務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和審核責任,比如屏蔽違法違規字眼,“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發現一些‘變種’,即採用黑灰產業鏈的行話,平台對此需要通過大數據掃描才能及時發現。”另一方面,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向平台舉報違法信息,但操作中也不順暢。
朱巍表示,儘管第三方引流平台較之原發的電商平台審核難度更大、審核力度更輕,但如果接到用戶舉報,也要履行及時處理舉報信息,封禁或限制相關賬號的責任。此外,“《網絡安全法》和《電子商務法》都對交易記錄的保存年限做出規定,一旦出現問題,平台要提供交易雙方的流水走向、當事人信息等,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取證,這是平台的法定義務。”
時方認為,應進一步強化源頭治理,建議公安機關提升網絡識別偵查技術,對於買賣身份證的各類電商平台、通訊工具、社交軟件、快遞物流進行實時監控,為嚴厲打擊、從嚴懲處提供支撐。同時,還應精準定位身份證使用的活動場景,建立公安機關與其他部門的身份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相關場所業務辦理時的身份核驗與監管。此外,公民也要強化個人信息保護意識,謹防身份信息洩露,更不能出租、出借身份證,一旦丟失身份證應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掛失。公安機關還應盡快實現身份證管理的技術升級,在辦理新身份證的同時就讓既往身份證失效、注銷。
劉仁文建議,要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讓違法者“一處造假,處處難行”,使買賣假證的雙方有所顧忌。同時,還應加大對刑法中新罪名的宣傳力度。(來源:經濟參考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