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3日電/據北京青年報報導,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保障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消除就業性別歧視,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行為,日前,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關於“印發《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或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行為,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
市人力社保局指出,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就業性別歧視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明確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招聘、錄取、晉職、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被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而此次新公布的《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包含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涉及的五項行政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其中新增四項,調整一項。
具體內容包括:針對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用人單位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等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針對上述行為,《裁量基準表(涉及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明確,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但涉及五人以上的,處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兩千元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違法行為涉及人數處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每增加一人增加五千元罰款;對於嚴重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至五萬元罰款。“所謂嚴重違法行為,主要是指用人單位實施違法行為對女性勞動者造成了人身、財產、就業方面的實質損害,或者形成惡劣的社會輿論、突發事件等不良的社會影響後果等。”市人力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上述負責人指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立法目的,綜合考慮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程度等,“我們確定從是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涉及人數是否眾多、是否影響到婦女的就業生活健康等、是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方面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