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6日電/數據基礎制度是數字中國建設的重要基礎。不久前出台的《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對數據基礎制度建設提出明確要求。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有助於暢通數據資源大循環,將有效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共享發展紅利。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應當看到,我國巨大的人口規模和市場體量帶來了海量的數據紅利,我國數據資源總規模約3.9ZB(十萬億億字節),提供了有利於數字經濟發展的豐富應用場景。但由於數據基礎制度不健全,在數據生成、流通、共享、利用、儲存、管理的全生命周期仍存在薄弱環節,數據生產力要素價值未能充分釋放。對此,要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以數據促進流通、交易等各個環節高效貫通,推動產品、模式和機制協同創新。要實現這些目標,需要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同時,加快數據基礎制度建設,還會為數字經濟發展帶來新機遇。數據基礎制度有利於數據要素市場化,凝聚數據利用共識,培育多層次數據生態。其對於發揮數據基礎制度的戰略效應、強化數據市場關鍵能力、優化數據發展環境、推進數字中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通過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更積極地合理合法合規參與數據要素市場,有效化解我國高質量數據供給不足的問題。在海量數據基礎之上,應創造出以數據為基本要素的大量新經濟形態,支撐我國在未來數字化進程中形成若干引領全球的大型企業,循環帶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還要通過數據確權授權、數據收益分配等制度,在以數據賦能生產力持續提升的同時,促進全體人民共享數字經濟發展紅利。
在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過程中,還應持續挖掘數據要素價值,賦能實體經濟。要促進數據的共享、流通和交易,融合勞動力、資本、技術等更多生產要素,讓資源更好地實現優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產力。注重基於價值生成機制的視角來推進企業數據權益配置,促進形成與數字生產力相適應的新型生產關係,在保障企業數據權益和收益的同時,合理降低更多市場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從而激勵創新創業創造。
兼顧公平和效率也是必不可少的。數據的特性在於衹有大量匯集並積累到一定量時才能發揮規模效應,創造出更多價值。基於此,數據收益分配必須保護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形成按貢獻分配數據要素收益的機制。政府要發揮調節作用,結合數據許可、數據稅收等方式合理分配數據收益,平衡公平和效率難題。還應堅守安全底線,保障數據要素市場安全發展。要基於國家整體利益考慮,構建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創新監管技術,豐富監管手段,提升監管能力。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史雲、劉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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