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3日電/網評:歐盟官員無資格對香港說三道四
來源:大公報 作者:韋名
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涉嫌作為“外國代理人”,前年拒絕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日前法庭裁定前副主席鄒幸彤等三人“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處監禁4個半月。本案不論是事實還是證據以及法庭判決,并無任何爭議,但每當有反中亂港分子因各種原因被判刑,總會有外國勢力跳出來替他們“喊冤”,今次也沒有例外。歐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發言人馬斯拉裡(Nabila Massrali)聲稱,特區政府“濫用法律打壓基本自由”雲雲。這些西方官員連最基本的案情都沒看,肆意攻擊法庭判決,完全是對法治的踐踏。
案件與“自由”毫無關系
先整理一下今次案件的時序。前年8月,“支聯會”涉嫌作為“外國代理人”,被警方國安處要求7名常委於14日內提交相關資料;同年9月,“支聯會”召開記者會大告天下,表示不會向國安處提交資料;兩日後,即警方規定提交資料的死綫,“支聯會”4名常委親自到灣仔警察總部表示不會提交資料,取而代之的是向警方提交一封拒交資料公開信。再之後的兩日內,鄒幸彤、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徐漢光5名常委被捕,并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如是者,應該非常清晰的一點是,“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并非控罪本身。鄒幸彤等人涉及的并非“勾結外國勢力”,而是“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那究竟鄒幸彤等人有否“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先是高調舉行記者會,再來是向警方提交公開信,不只是明顯有預謀,套用法官的說話,更展現被告拒交資料的“堅定決心”。犯法與否,從一開始已是一清二楚。<nextpage>
現在回過頭來,歐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發言人馬斯拉裡所謂的“濫用法律打壓基本自由”,究竟所言何事?所謂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freedoms),究竟是指什麼東西?套用“支聯會”此案,難道馬斯拉裡是認為,不提交資料也是人類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嗎?
果真如此,那恐怕現存所有歐盟護照都可以撕掉了,反正我有不出示資料的自由,有需要時就地寫封公開信給各國海關,說我是歐盟成員國公民即可,既省心,更不必再擔心一個不小心會弄丟護照。再進一步想,英國也不必出台什麼“非法移民法案”以致引起這麼大爭議了,每個難民上岸後毋須提交任何證件,直接說我是英國公民,不就立即就解決了所有“難民問題”?
想當然,英國不會紳士到放任大量難民在國內生活,至少英國也不是因為與歐盟有對“基本自由”的理解分歧才選擇脫歐。畢竟,歐盟也沒有人會信奉自由信奉到撕掉護照。這種連歐盟自己也無法落實的“基本自由”,現在馬斯拉裡倒說特區政府“濫用法律打壓”?馬斯拉裡此言一是學生抄功課,卻忘了改掉名字一欄;一是根本沒有看過案件的實際內容,一見到“支聯會”、國安處、罪成判囚幾個關鍵字,就觸發了本能反應般信口開河。說話是罵出去了,殊不知罵的卻是自己。
退一步說,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難不成就因為被告身份是“支聯會”常委,犯了法就可以只眼開只眼閉?恰恰相反,任何權利和自由都有法律規定的明確界限,任何人沒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亦正因如此,香港的司法制度才深得國際社會推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有權并會接受司法機關的公平審訊。法院嚴格按照證據和所有適用法律判案。案件不會因涉案者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幹涉,而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都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馬斯拉裡“信口開河”後,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亦隨即表達了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指出“支聯會”有關成員抗拒配合香港警方依法提出的要求,特區司法機關對其依法審判,體現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是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的必要之舉,無可指摘。
亂港遏華意圖昭然若揭<nextpage>
個別西方政客罔顧事實,每逢涉及反中亂港分子的執法司法行動,就急不可耐跳出來為他們“鳴冤叫屈”、撑腰張目。這些人跳得越高,越是暴露其與反中亂港分子沆瀣一氣、狼狽為奸的醜惡面目,暴露其對香港國安法“如芒在背”“如鯁在喉”的畏懼。他們拉著“人權”“自由”的大旗做虎皮,為的是一己政治私利,藏的是亂港遏華的陰謀詭計,無論調門唱得多高,都煽惑不了心明眼亮的香港民衆,欺騙不了國際社會的正直有識之士。
正如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所說,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企圖阻擋香港由治及興大勢、阻遏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歷史進程的卑劣圖謀,都是蚍蜉撼樹,自不量力!西方政客是時候認清現實,擺正位置,立即停止詆毀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立即停止破壞香港繁榮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