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竣工面積: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築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築面積的總和。
2.統計範圍
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法人單位。
3.調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進行全面調查。
4.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要說明
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遵循經濟周期波動的理論,以景氣循環理論與景氣循環分析方法為依據,運用時間序列、多元統計、計量經濟分析方法,以房地產開發投資為基準指標,選取了房地產投資、資金、面積、銷售有關指標,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包含了隨機因素,採用增長率循環方法編制而成,每月根據新加入的數據對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國房景氣指數選擇2012年為基年,將其增長水平定為100。通常情況下,國房景氣指數100點是最合適的景氣水平,95至105點之間為適度景氣水平,95以下為較低景氣水平,105以上為偏高景氣水平。
5.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劃分
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10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個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市、自治區);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3個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