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如此,在未成年人跟沉迷網絡之間建立適當屏障,讓遊戲、短視頻和ACG等產業健康發展跟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兼容共生,成了坊間存在已久的呼聲。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單設了“網絡保護”專章,明確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不啻為法律層面對此的回應。
從法律法規角度看,防沉迷的基礎前提是清晰的責任劃分,重要的是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防沉迷話題上,把責任切分變成“一方包攬,一方旁觀”的包辦代辦,屬於偷懶。
在輿論倒逼與法律指引下,國內的主要互聯網平台在未保與防沉迷上的技術探索與制度設計日益健全。但平台嚴格歸嚴格,防沉迷終究是個牽涉多方的系統工程,它需要靠“聯防”而非“單防”。
平台自然要盡到應盡之責,在平台權責框架下盡可能築牢防沉迷籬笆,家長同樣要盡到監護人應盡之責,將防沉迷更好地納入家庭教育。尤其是在今天,已經有了那麼多防沉迷的制度設計與技術工具,家長也得善用。否則,再嚴密的防禦系統,都會淪為擺設。
諸如“六旬老太凌晨峽穀五殺”之類的案例一再表明,家庭教育領域已成很多熊孩子繞過防沉迷“N道防線”的主戰場。平台有責,絕不等於家長無責。所以人民網曾呼籲,“防沉迷,還要從家長做起”。
心理學家曾奇峰曾說:“孩子成長沒有偏方,有的只是負責的父母提供的穩定而健康的土壤。”防沉迷,不能指望某一方“包辦”,需要各方聯手共治。家長應積極引導恰當干預,不給孩子冒用身份、長時間沉溺的機會;應以身作則地放下手機,以陪伴為匙,將孩子從各類網絡沉迷中拽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