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3日電/網評:“未滿14周歲”不應成“免罪金牌”
來源:東方網 作者:丁鐵
近日,山東濟寧兩名14周歲左右的男孩毆打並侵犯一名11歲女孩,後其中1名男孩因不滿14周歲被釋放,引發輿論對於“未滿14周歲不承擔法律後果是否合理”的熱議。
據媒體報導,兩名14歲左右的男孩用計將11歲女孩引至家裡,隨後對其實施毆打侵犯,並拍視頻威脅。兩名嫌疑男孩中,整件事情的製造、引導者因未滿14周歲,已被釋放,將不承擔法律後果;另一名男生已被刑拘,將被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主犯被釋放,無法律後果,同伴被刑拘,將面對法律的制裁,而區別僅僅是因為“未滿14周歲”。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年齡確實是劃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但絕不應成為唯一依據。
近年來,關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新聞屢屢見諸報導。陝西15歲少女被6名未成年人逼迫賣淫、毆打至死、肢解掩埋,湖南12歲男孩不滿管教殺害親生母親,遼寧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等案件不斷刷新公眾的認知底線,更促動我國刑法修正案將刑事法定責任年齡下調到12周歲。儘管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數量上升的現實不容忽視,且現實中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水平顯著提高,對違法犯罪已具備辨認能力,但對於對於未成年人是否應當及如何承擔法律後果,是否應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等的爭論卻從未停止。
未成年人犯罪不單純是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一味下調刑責年齡並非完美解決方案,但“未滿14周歲”也絕不能成為“免罪金牌”。事實上,國外“惡意補足年齡條款”已經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根據該原則,若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時具有惡意,能夠辨別是非、善惡,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事定責既要考慮年齡因素,更要考慮情緒和心智成熟的實際情況。歸根結底就是要通過綜合考量,不讓違法犯罪鑽空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滿14周歲”不應成“免罪金牌”。盡快完善相關法律體系,讓為惡者不脫責,方能彰顯法律的公平,也才能更好以法治力量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