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也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實搞好確權,穩步推進賦權,有序實現活權,讓農民更多分享改革紅利。
光明日報發表揚州大學商學院教授錢忠好文章表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不僅要加大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的支持力度,而且要從鄉村內部出發,發揮農村資源優勢,激發廣大農民振興鄉村的內在動力。農村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但現階段農村的土地資源優勢並沒有轉變成資產優勢。加快鄉村振興步伐,需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利用農村現有土地資源和條件,吸引各種要素向鄉村流動,調動社會各界參與鄉村振興的積極性。
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部署,促進鄉村振興要以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係為主線,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為此,要圍繞“實權”與“流動”兩個維度,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政策落到實處。“實權”就是要明確土地產權的內涵、外延,並落實到具體的產權主體身上。“流動”就是要在保證糧食安全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空間規劃的管控下,發揮市場作用,真正做到同地同權同價。
文章提出,一是穩步推進農村承包地改革。沒有農業的現代化,鄉村振興就失去了產業發展的基礎,國家的現代化也就無從談起。改革開放以來,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度的推行,極大地調動起億萬農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有效解決了勞動監督和勞動計量問題。然而我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現實,決定了農戶家庭土地經營規模普遍偏小,這一狀況又不能在短期內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直面我國大國小農、小農戶經營將長期存在的實際情況,一方面必須堅持農業的家庭經營;另一方面也需要著力破解小農困境,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為現代農業發展創造更好條件。農村承包地制度改革應根據“三權分置”的要求,正確處理農村集體、承包農戶、土地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切實做到落實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逐漸把我國農業從小農戶經營模式引導到現代農業發展的軌道上。需要注意的是,落實土地集體所有權應積極穩妥,必須明晰農民集體的邊界以及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戶及其家庭成員的邊界,將土地所有權賦予農民集體,集體成員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擁有規劃權、監督權;穩定承包權,就是賦予農民集體成員長久而有保障的承包權利;搞活經營權,就是切實維護經營權的合法地位,真正做到保護小農戶經營、鼓勵規模化經營。在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引領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強化對農業經營者的選擇,使善農者優先獲得土地經營權。
二是深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調動社會各界參與鄉村建設的積極性,將有限的農村建設用地資源配置給最合適的土地使用者,實現土地利用合理化,產生更多的土地收益增值,做大蛋糕。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重點不僅要關注如何使農民和農村有效參與到土地收益的分配中,合理地分享土地收益,而且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效能,利用農村建設用地聚集鄉村振興所需要的現代生產要素。應加快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要求,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充分保證農民土地權益,為鄉村振興保駕護航;進一步明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產權,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主體以及作為集體成員的農民的土地權利;鼓勵農民集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的控制下,直接或間接參與土地開發,讓農民集體充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資源招商引資,為鄉村產業振興提供用地保障。
三是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農村存在大量低效利用甚至閑置浪費的宅基地,村莊用地嚴重空廢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實踐表明,通過騰退宅基地、盤活用好宅基地,能有效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善村容村貌,激發鄉村產業發展的活力,為鄉村建設和發展騰出空間,促進鄉村振興。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不能僅將宅基地看作建設用地,更要看到建築於其上的農家院落是農村社會的重要結構要素,是鄉村文化的重要載體。應根據國家“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的總體要求,通過農民集體對集體成員資格的認定、明確界定農民集體的邊界等,將宅基地各項權能落到實處;在保證戶有所居的基礎上,將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由無償無限期逐漸改革為有償有限期。可以考慮以時點劃斷農民集體邊界、以家庭為單位認定集體成員資格、合理確定宅基地用地標準,在此基礎上,對時點內的家庭和時點外的家庭分類依法保護,對前者按標準無償分配或認定宅基地並以確權確地的方式進行確權登記,對後者在保障宅基地資格權前提下有償獲得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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