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7日電/據中國經濟網報導,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濰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41號),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樂支行存在貸後檢查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違規事實,中國銀保監會濰坊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其罰款35萬元。
濰坊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濰銀保監罰決字〔2023〕42號)顯示,辛博對機構貸後檢查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管理責任,中國銀保監會濰坊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警告。
銀保監會網站2019年6月25日發布的關於核准辛博任職資格的批覆顯示,經審查,辛博符合城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核准辛博濰坊銀行昌樂支行行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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