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污染水曾與熔化的堆芯充分接觸,含有60多種放射性核素,包括碳—14、碘—129等半衰期極長的核素。日本採用稀釋的辦法降低核污染水中放射性物質濃度,卻不對所有放射性核素進行總量控制。日本聲稱經過處理的核污染水安全無害,卻又不願應太平洋島國要求將其排向日本內河或用作農業、工業用水,日方做法無異於自欺欺人。
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將本國私利凌駕於國際公共利益之上。核污染水排海沒有先例。日方理應與各利益攸關方及相關國際組織進行充分協商,確定最安全的處置方案。然而,日本政府單方面宣布將核污染水排海,刻意限制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工作組的授權,只允許其評估日方選擇的方案,進而宣揚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日方的方案表示“認可”。很多國家要求日方考慮長期儲存核污染水等其他方案,日方出於眼前的經濟成本考慮充耳不聞,依然我行我素,極其不負責任,也給其國家形象造成長期負面影響。
日方已囤積130多萬噸核污染水,預計排放時間長達30年,整個過程的影響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核污染水中含有的很多放射性核素尚無有效處理技術,部分半衰期極長的核素可能隨洋流擴散並形成生物富集效應,額外增加環境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日方“多核素去除設備”的可靠性及相關工程的長期有效性問題仍然存疑。日方今年3月發布的數據顯示,經該設備處理後的核污染水仍有近70%不達標。核污染水一旦排海,其中的放射性核素將在10年後蔓延至全球海域,影響全球海洋環境及海洋生物。
核污染水排海具有跨國界影響,根據一般國際法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日方有義務採取一切措施避免環境污染,有義務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充分協商,有義務評估和監測環境影響,有義務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危險最小化,有義務保障信息透明,有義務開展國際合作。日方試圖找各種借口推卸責任、逃避國際義務,只將排海決定和準備進展向有關國家單方面通報,迄今未全面回應中國和俄羅斯專業技術部門從科學角度對日方排海方案提出的諸多疑問,無法取信於國際社會。
在核污染水處置這一關乎重大國際公共利益的問題上,日方所作所為與國際社會期待相去甚遠。日方應立即停止核污染水排海各項準備,並同周邊鄰國、國際機構開展充分、有意義的協商,包括尋找排海以外的最佳處置方案,確保核污染水得到科學、公開、透明、安全的處置,並接受嚴格國際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