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據香港電台報導,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主要針對2019年的情況,但不包括《基本法》第23條提及的全部7個罪類,現有一些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可以應付部分現時的情況。
鄧炳強今日(16日)在一檔節目提到,法庭對譚得志案及羊村案的判決,證明煽動罪是必須,同時需要新的措施應對危害國安行為。他指出,眾籌或會被危害國家安全份子利用,因此考慮就此立法,另外會就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進行立法工作,強調特區政府會基於現有情況不斷完善法例。
鄧炳強表示,市民對國家安全的警覺非常重要,要引導青少年正向思維,國家安全的防禦離不開宣傳教育,一定要令大眾知道何謂國家安全,面對甚麼國安風險及如何減低這些風險,才能在有事時預防和對抗。
他繼指,全世界文明地方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例,包括美國和英國,去年英國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案,就提出間諜罪、破壞罪和境外干擾罪,執法部門可以在未經法庭審訊下,扣留疑犯最長達14日,免除懷疑恐怖份子取得法援的權利,以及規範懷疑幹犯國家安全罪行人士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