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網評:該如何看待“家中藏書被要求整改”?
來源:東方網 作者:梁偉
近日,福州市民陳先生(化姓)發帖稱,由於自己喜歡買書藏書,家裡堆放了不少書籍。4月20日,有社區工作人員來到他的家裡,稱他家裡堆放的書屬於易燃品,存在消防隱患,要求立即整改,限期十天。(4月24日上觀新聞)
據陳先生介紹,放有大量書籍的房屋,主要是自己居住,存放的書籍也都是私人的書籍,而非傳言中的是“沒人居住”的“書店倉庫”。他表示,出於安全考慮,家裡早已不用煤氣,他也不會在家裡抽煙,更沒有把書籍堆放到樓道的公共區域,不明白為何自己的愛好和習慣會成為“消防隱患”。
對此,陳先生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要求陳先生“整改”其住所,主要是出於善意的提醒。希望他可以通過書架等,把堆在地上的書籍收納整齊,留出行走、活動的通道。工作人員還解釋稱,建議陳先生丟棄的,主要是那些廢棄不用的包裝材料。目前,事情已得到妥善解決。
此事一經網絡宣傳,旋即引發網友熱議。熱議的焦點主要集中於社區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干涉類似個人家中藏書的“私事”,同時,即便是出於消防安全的需要,善意提醒當事人整改是否也有權力越界之嫌?
筆者以為,對於此事應該一分為二辯證來看。誠然,居民委員會作為一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並非行政主體,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社區居委會無權對居民作出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罰式的要求,存在權限“越界”之嫌,但有一點要清醒地認識到,該社區居委會的初衷卻是出於公共安全和個人安全的角度考慮,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並非一無是處。更重要的是,據相關報導來看,陳先生家樓下還居住著不少老人,一旦發生火災,確實很大可能會威脅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國《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具體到每一個家庭,固然書籍藏於個人家中,個人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具體到消防安全來說,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責任是每個人的應盡義務和分內職責。從此角度,陳先生家不僅書籍堆放雜亂,並有大量廢棄不用的包裝材料,顯然對這樣的安全隱患不能麻痹大意。而當個人行為本身已經成為一種安全隱患,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應當制止。該社區工作人員也是基於對這樣安全隱患的高度重視,才下達了看似行政命令式的“整改”要求。
試想,如果社區工作人員在發現此隱患後選擇視而不見,不進行善意的提醒,倘若發生消防事故,即使再追究相關責任,面對引發的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既成事實,顯然也是任何人都不願看到的畫面。
回到該事件上,筆者以為針對社區工作人員發出的善意的提醒和要求,還是應少些對“整改”這樣的字眼有無超越法律界限的質疑,更應看到這種善意的提醒和要求背後的一種安全觀和責任觀。同時,此事也給社區工作者和業主提了醒,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和尊重權利,讓鄰里之間氛圍和睦,需要個人私權與社會公權同向發力,進而形成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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