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第三人”“代理人”來收受、保管和打理違法所得,主要牽涉企業主、下屬、家人親友等
父親經營茶葉,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徑山派出所原副所長祝華榮便以此為托詞,持續向管理服務對象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兜售所謂的“龍井茶”。2012年至2021年,祝華榮通過這種方式受賄100餘萬元。2022年5月,祝華榮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我從來沒有給蘇必偉親手送過一分錢,都是他老婆潘維琳經手的。”江蘇省淮安市某駕校實際控制人沈某說。該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原支隊長蘇必偉則承認,妻子收受的每一筆錢,都會告訴自己,本以為這樣做更隱蔽。2008年至2015年,潘維琳利用丈夫的職權影響力在駕培考試、考試計劃安排、駕校建設用地中標等方面為沈某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7次索要或收受沈某現金共計225萬元;2011年8月,潘維琳征得蘇必偉同意後,要求沈某為其支付一處別墅房款、稅費合計219.9萬餘元,房屋交易過程僅潘、沈二人參與。2022年11月,蘇必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潘維琳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侄子、外甥等親屬往往也會被貪腐分子當作“擋箭牌”。
“如果組織沒有發現,他就堂而皇之把受賄款收入囊中;如果組織發現了,他就咬定這是支付給莊園的苗木款。”辦案人員介紹,湖北省大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二級調研員黃開旺承包了一處莊園,主營苗木、家禽和魚塘,由外甥在“台前”打理。老板田某某曾通過簽訂虛假購買苗木合同等形式,向黃開旺行賄27.65萬元。2022年3月,田某某被刑拘,黃開旺擔心事情敗露,便安排外甥以莊園名義起訴尚有部分苗木款未支付的這家公司,企圖將受賄款“洗白”。2022年11月,黃開旺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並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受訪地方紀檢監察幹部表示,從近年查辦案件情況看,個別公職人員通過“第三人”“代理人”來收受、保管和打理違法所得,主要牽涉企業主、親友等。
近年來國內汽車行業風頭正勁,眼看著一些同行薪酬大幅提升,上海國際汽車城(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工程師李霖開始貪欲膨脹,向合作的服務商、供應商索要賄賂。2018年到2019年間,他從朋友圈挑選了兩個較為“聽話”的朋友,以其名義先後成立了3家所謂“科技公司”並實際操控。
2019年,李霖利用手中職權,促成了與上海某科技發展公司一份價值1500萬元的業務合同。事後,李霖向對方公司負責人朱某暗示把一半的合同款作為“回扣”,並要求對方分別與3家第三方公司簽訂總金額742萬元的“服務合同”。這3家公司既沒有辦公場所也沒有員工,更未提供任何服務,這筆“服務款”實際就是賄賂款,都落入了李霖的口袋。
2021年初,上海市嘉定區紀委監委調查發現,李霖受賄總金額達1900萬元,僅利用3家“影子公司”就瘋狂斂財1400萬元。2022年11月,李霖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費”,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合作經商型”受賄,手段更加隱蔽、複雜、多樣
2017年10月,浙江省江山經濟開發區實施某采石場整治項目。工程老板鄭某某欲從中謀利,找到時任江山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徐元安的姐夫毛某某、弟弟徐某某,請求二人出面找徐元安幫忙,並承諾給予項目一半的利潤。
在徐元安看來,既然能讓親戚得到利益,自己又有能力,沒有不幫的道理。除了幫助鄭某某順利中標外,徐元安還在該項目的延期、竣工驗收等方面利用手中權力給予幫助。鄭某某也履行承諾,將項目的一半利潤共331萬元分給毛某某、徐某某。徐元安“天真”地認為,自己並沒有直接收受好處,不會有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因此,該案中徐元安和兩個親戚構成共同受賄犯罪。”江山市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徐星說。
重慶市萬州區生態環境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劉勇就是利用“代理人”受賄的典型。劉勇讓同學沈某某與項目承建商簽訂虛假合夥協議,通過收取項目“轉讓費”或“管理費”的方式收受巨額賄賂。
“劉勇讓與自己關係密切的沈某某在‘前台’斂財,自己則在‘後台’利用手中權力為老板提供幫助,沈某某就是替他操作權錢交易的‘白手套’。”萬州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徐合平介紹,“查辦此類案件,辦案人員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透過複雜的表象查清背後權錢交易的本質,重點關注被調查人的親屬圈、朋友圈等社會交往情況,圍繞大額消費等情況反向追查資金來源,抽絲剝繭、去偽存真,還原事實真相。”
“所謂‘代理人’或‘第三人’主要有三類,與受賄方的密切關係依次減弱,第一類是與受賄方關係密切的配偶、子女等特定關係人,信任度最高,往往是利益共同體;第二類是親屬、同學、戰友等關係相對密切的群體;第三類是中介組織或經紀人,受受賄方委托收受、保管、支取賄賂。”江蘇省金湖縣紀委監委第三審查調查室相關負責同志說。
浙江省台州市紀委監委第四監督檢查室主任陳偉聰介紹,此類違紀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利用“代理人”收取“中介費”。在行政審批過程中,行政部門需要中介機構進行材料評估、鑒定等,有可能出現部分領導幹部幫助中介機構出面站台,中介機構向企業收取高昂“中介費”的情況。在某工業用地土地收儲過程中,台州市三門縣沿海工業城管委會原副主任周某、三門縣土地儲備中心原主任邵某夥同某中介機構張某,共同出面接受企業宴請,周、邵二人稱張某對於土地收儲事宜內行,可放心交其辦理。張某收到“中介費”後,隨即與周、邵二人按比例分成。
二是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一些領導幹部要求或接受企業給其特定關係人安排工作,領取薪酬或企業代為支付社保基金等。如三門縣交通運輸局原黨委委員張某,在某保險公司承諾將其妻子陳某虛掛公司保險代理人領取“返點”後,幫助該公司拿到三門公交分公司46輛新車保險業務,該保險公司隨即以“保險手續費”返點方式支付給陳某19萬餘元好處費。
三是“合作經商型”受賄。有的領導幹部以“幹股”方式入股,按照“分紅”名義獲利受賄;有的雖為實際入股,卻由請托人出資,雙方“合作”開辦公司或“合作經商”。
一些手段變異升級成更加隱蔽複雜的“間接型”“交織型”行受賄手段
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科原一級主任科員趙育華為某管樁公司負責人錢某在辦理退房上提供幫助,為凌某在當選該區房地產行業協會會長等方面提供幫助,通過錢某、凌某出資放貸給第三人,再從第三人處以利息款的名義收受人民幣共4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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