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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債權損失是否構成受賄
http://www.CRNTT.com   2023-06-14 15:50:34


 

  【評析意見】

  本案中,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趙某借款給李某,應當承擔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根據民法原理,債權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能力直接關係債權人利益。趙某和李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李某瀕臨破產,客觀上會給趙某造成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李某喪失償還能力,無法定情形趙某無權向李某之外的第三人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只能由趙某本人承擔債權無法實現的損失。

  其次,孫某和李某之間並非正常的借貸關係,孫某借款給李某是為了準備向趙某輸送利益。在正常的借貸中,債權人一般會提前考量債務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借款的用途,有介紹人的一般會要求其作擔保,盡量避免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而本案中,趙某將實際情況告知孫某,孫某明知李某瀕臨破產,仍然借款給李某,明顯違背常理。借款到期後李某無法還款,孫某並未積極維護債權,當趙某要求其免除李某的債務時,孫某當即表示同意,具有向趙某輸送利益的故意。

  再次,趙某向孫某轉移了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孫某實際承擔了趙某的損失。從本案先後存在兩個借貸關係來看,趙某借款給李某,李某破產會給趙某造成債權無法實現的損失;李某雖然向孫某借款並出具了借條,但其得到錢款後立即償還了趙某的本金和利息,避免了趙某的損失。上述行為均受趙某指使,趙某通過李某、孫某二人間的借貸,將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轉移給了孫某,孫某以免除李某債務的方式承擔了趙某無法實現債權的損失。

  最後,趙某要求孫某免除李某債務,孫某同意,此時雙方達成行受賄合意。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趙某利用職權為孫某謀取利益,並要求孫某免除他人債務,孫某無論是出借錢款還是免除債務,均服從趙某意志,相當於同意送給趙某指定的他人124萬元。趙某與孫某達成了行受賄合意,以免除債務的形式掩飾權錢交易的本質。

  綜上,當李某喪失償還能力時,趙某以要求孫某向李某出借資金的方式,向孫某轉移了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孫某通過免除李某債務的方式替趙某承擔了債權不能實現的損失。雖然趙某只是向李某收回了借款本息,但還款資金來源於孫某,請托人孫某向趙某輸送利益的指向是明確的。基於趙某與孫某之間的權錢交易和趙某最終對該財產的處分意思,李某的債務被免除。該筆款項名為孫某與李某民間借貸款,實為孫某與趙某之間的權錢交易款,屬於賄賂款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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