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4日電/網評:落實帶薪年休假關鍵要用好法治利器
來源:東方網 作者:付彪
近日,江蘇常州的肖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在一家企業工作了4年,從未享受過帶薪年休假。今年6月,她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被告知:可以在離職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企業為避免勞動糾紛主動提出),但因為今年剛過了半年,所以年休假只能“打折”休2天。“法定的年休假,為何休起來那麼難?”肖女士感嘆道。(7月11日《法治日報》)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我國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除年休假以外,以法律形式確定的還有法定節假日、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婚假、生育假、育兒假等帶薪休假安排。
然而,媒體調查發現,現實中像肖女士這樣無法正常帶薪休假的情況比比皆是。有人工作10年未享受過一次年休假;有人因公司考勤規定,只能把年休假分開休;女員工產假結束後提出要休育兒假遭到公司拒絕。還有不少公司無視“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該職工日工資收入300%支付”的規定,不提供年休假也從未給予員工相應補償。
帶薪年休假落實難,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現行勞動法雖然對於帶薪休假有規定,但具體細則、實踐方式缺少明確條款規定。這使得一些企業對法律規定存在誤讀,認為帶薪年休假不具有強制性而拒絕安排,還有企業因自身經營壓力大對落實帶薪年休假動力不足。整個社會沒有形成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共識,勞動監察等部門執法力度薄弱,企業違法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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