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特定短線交易制度適用主體定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的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大股東、董監高與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合併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
在適用證券範圍方面,《規定》明確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外,買賣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證券的,應視為特定短線交易行為。在界定買賣行為方面,明確衹有支付對價,導致持有證券數量增減的行為,才被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買賣行為,並規定買入、賣出時點的具體標準。
在適用標準方面,《規定》將境內機構、非法人組織名下賬戶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併計算,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同時,對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做出差異化安排,明確其可按產品(或組合)計算持有證券數量,並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按產品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對內部控制規範、治理結構完善、投資管理模式與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規定可以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規定》同時明確,針對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納入規制範圍後,可能會出現的跨品種交易行為,結合現有監管實踐,考慮到具體操作上對跨品種交易所得收益的認定較為困難,明確特定短線交易不跨品種計算。
“《規定》不僅有助於強化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護廣大普通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也與現行權益披露口徑等監管實踐保持一致,提升政策的延續性,穩定市場預期。”易方達基金相關人士告訴記者。
北交所指出,《規定》增強了交易的可預期性。《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的短期交易行為提供了清晰的規則指引,進一步明確了合規交易要求,有利於減少、避免違規行為發生。《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境內外投資者持股計算方式等要求,消除了市場分歧,有利於統一市場各方認識,維護市場交易穩定。上交所也指出,《規定》將監管實踐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形成規則,及時回應市場關切,有利於規範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投資者預期。
·提升交易便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