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三人合議庭。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會影響重大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以及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第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等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環境資源案件,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的,組成不少於一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的七人合議庭。
“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制度是環境司法專門化的一項重要制度。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就集中管轄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來源作出規定。”最高法環資庭相關負責人說。
《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就集中管轄法院、專門法院具有專門知識人民陪審員的來源作出了規定。第九條規定,實行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條規定,專門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級市轄區或案件管轄區域內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可以繼續參與後續生態環境修復
專門性事實查明是環境資源案件審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生態環境侵權具有長期性、隱蔽性、滯後性以及損害後果不確定性等特點,損害數額的認定、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事實的查明需要借助環境科學領域專業知識。
記者注意到,在生態環境修復領域,修復目標的確定、修復方案的選擇、修復過程的監督和修復效果的評估同樣涉及大量專業技術性問題。作為當前環境資源審判的重要技術保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尚存在鑒定機構和人員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鑒定周期長、費用高等問題。囿於專業知識的不足,人民法院審查、采信鑒定結論也存在一定困難。
根據《規定》,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監督生態環境修復、驗收和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恢復性司法是環境司法的重要內容。相較於傳統執行程序,環境修復執行具有更強的專業性。”該負責人解釋說:“雖然一般意義上,人民陪審員作為審判程序合議庭成員,不能參加執行工作。但考慮到環境修復的專業性,為貫徹保護優先、修復為主、公眾參與的環境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的專業優勢,《規定》第十四條作出了有別於一般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特殊規定。即在審理程序終結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可以繼續發揮其專業優勢,參與後續的修復、驗收和修復效果評估工作。”
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作出更大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