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據大公報報導,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鼓吹“港獨”的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昨日頒布判詞,拒絕批出禁制令。這一裁決令人失望。行政長官李家超第一時間對此作出表態,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整個特區的責任和義務,已指示律政司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輿論普遍要求律政司早日上訴,以全面釐清法律觀點,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
高等法院拒批禁制令的理據,主要有兩點:一是認為禁制令沒有實際作用,在執行上會有困難,且若強制執行,或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衝突;二是認為批出禁制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應當說,這樣的理由無法令人信服。
首先,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是全國性法律,具有凌駕性地位。香港原有的法律屬於地方性法律,當兩者有出入時,應該修改本地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的凌駕性。亦因此,高院對執行禁制令或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的顧慮,是根本不必要的。事實上,選擇什麼樣的法律或程序進行檢控,主動權在律政司,法庭不應作出質疑。更重要的是,不能簡單地以普通法思維去理解國安法的憲制性規定。
其次,《願榮光》不是一般歌曲,而是2019年黑暴期間由反中亂港分子製作、公然鼓吹“港獨”的歌曲,已嚴重違反香港國安法。高院在審理唐英傑案時,已在判詞中指出,辯方證人不否認“光時”口號的其中一個意思是“港獨”,其性質涉及分裂國家,因此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認定在案發情境下,“光時”字眼的自然及合理效果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高院已經定義了“光時”的違法本質,而《願榮光》中就有“光時”的字眼。再加上大量其他的煽動性內容,違法已是證據確鑿,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合法合理,更是必要必須。
第三,高院裁決中提到的“平衡言論自由”的問題,其實也難以令人認同。首先,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等權利,但任何自由都有邊界,任何越界的言論都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確認,一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該公約訂明,在有必要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可依法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更何況,禁制一些有政治敏感的歌曲屬於國際慣例,非香港特區所獨有。二戰之後,德國、奧地利等國明文禁止在特定場合下展示一些違憲組織的“標誌”,這些標誌的法律含義涵蓋圖像標記、歌曲、歌詞等,曾有遊客在德國旅遊時比畫有關手勢,結果面對控告。在英國,亦有饒舌歌手因發表煽動暴力的歌曲而被警方拘捕。為何沒有人質疑這些法律會造成“寒蟬效應”?
綜合上述理據,法官的此次判決無法令人認同,律政司應當積極研究並及早作出上訴,以有效澄清法律誤解,並要因應情況,作出應對準備。事實上,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沒有“局外人”,香港社會需要堅定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必須共同負起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