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將民營企業債券央地合作增信新模式擴大至全部符合發行條件的各類民營企業,盡快形成更多示範案例。(責任單位: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15. 適應民營中小微企業用地需求,探索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聯項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責任單位:自然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16.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外,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氣供電企業的投資界面免費延伸至企業建築區劃紅線。(責任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
17. 賦予民營企業職稱評審權,允許技術實力較強的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單獨或聯合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自主評審。(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三、加強法治保障
18. 清理廢除有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原則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保護和支持。(責任單位:司法部)
1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在城市管理、生態環保、市場監管等重點領域分別明確不予處罰具體情形。出台《關於進一步規範監督行政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指導意見》。開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罰款事項專項清理,清理結果對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應急管理部)
四、優化涉企服務
20. 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係,支持各地區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務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數字化手段提升惠企政策和服務效能,多措並舉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問題困難。(責任單位:全國工商聯、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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