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化財產屬性、功能負荷以顯化宅基地的財產價值。顯化財產價值要繼續賦權強能,明確並逐步充實農民對宅基地的財產權益,這也是穩步促進農民農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為此,對於農民房屋商業化利用,可由集體為權利人或受讓人設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被徵收時,權利人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徵收補償方式——徵收補償款或實物補償、就地安置抑或異地安置;宅基地整治所產生的收益應在向農民傾斜的基礎上由各主體共享。未來宅基地制度設計則應以初始有償取得作為起點:以劃定的時間點之後初始取得的宅基地實行有償取得,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設置期限如20年到50年之間,集體有權對現有宅基地流轉收取使用費,閑置宅基地使用權人應向集體繳納占地使用費。為保證改革有序推進,可參考棚戶區改造政策,由政府分批分步驟量力承接農民居住保障職責,率先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穩定房地產市場,同時實行“人—地”聯動,配置建設用地指標給流入地,推進新型城鎮化。
堅持集體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和市場作用
文章認為,農民農村是共同富裕的價值主體和實踐主體,是市場運行和法治實施的原動力,集體經濟的內在價值在於個體通過集體得以更充分發展以及與集體共同發展,因此應構建以農民及其組織為中心的多元協同的主體機制,制度化保障其能動性,以制度賦予農民農村能力和力量實現共同富裕。
賦權農民集體並處理好其與農民的關係。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盡快完成宅基地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確權登記,明晰權利歸屬:明確和賦予集體相應的管理職權,包括鄉村規劃編修自主權、宅基地初始分配決定權、宅基地退出收回決定權、宅基地流轉監督權、宅基地流轉收益分享權、閑置宅基地整治實施權等,以保障規劃實施和維護秩序。對宅基地或其上房屋流轉收益由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按比例分享,充實所有權人權益,壯大集體經濟。另一方面,理順集體成員與農民集體之間的關係,保障農民在宅基地規劃、分配、使用、處分等重大事項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增加剛性城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彈性,在編制各類規劃時應保障集體和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效參與,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中明確。
投放建設用地指標並多渠道保障有效落地。在土地整治、用地指標和建設規劃上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理念。閑置宅基地整治應以宅基地使用權為基礎,在政府引導下由集體主導,並與市場主體合作,優先復墾為耕地,也可以整理為用於鄉村產業開發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宅基地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同等化對待為條件,在當下可以分步推進,以閑置節餘宅基地為對象實現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平等,打通宅基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互相轉換的通道,增加各自的供應來源。此外,還應對“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採取有效措施:一是要依托政府的相關項目進行土地整治,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水平,變“閑”為寶,實現多贏;二是要完善、用好宅基地收回、退出制度,實現對利益關係的調整。
強化改革政策的協同集成,做到有序銜接
文章強調,在協同的基礎上發揮土地制度改革加乘效應。在共同富裕目標下調動各方主體積極性形成宅基地改革合力。宅基地改革牽涉面廣,既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又涉及政府與市場、社會主體,從而形成不同利益訴求,亟須規範、協調。具體而言,一是順暢市場主體進入宅基地經營、整治等領域並予以規範;二是發揮集體或基層自治組織的在場優勢,協力政府落實土地管理規定;三是對涉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權責進一步明確,增強協調性。
對多輪改革及其試點地區做法做好善後工作。各地試點的改革舉措大致分為突破法律原則和具體規定的做法,順應改革方向、合乎法律原則的做法,以及符合改革政策多元價值目標中單一或若干價值目標的做法。對於第一類做法,應根據政策要求和法律規定嚴加限定;對於第二類做法,應對實踐探索予以肯定,積極總結;對於第三類做法,應給各地留出探索空間,再適時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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