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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建議發出後又發現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23-08-16 16:56:56


 
  參照《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派駐紀檢監察組向所在單位黨組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時應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經紀檢監察工委審理,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也就是說,處分建議函只是派駐紀檢監察組參照《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履行對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的必要程序。儘管前期的溝通結果即黨紀處分建議的內容是經黨組同意的,但處分建議函發出的時間不能簡單認定為處分決定已經作出或已經生效的時間,還需要把握處分決定作出機關和生效時間的相關規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第三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並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這裡明確了黨紀處分決定的作出機關是黨組,生效時間應是黨組討論決定的時間。前述案例中,丁某前一次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決定尚未經黨組討論研究,說明對丁某的黨紀處分決定還未作出,更談不上生效。在這期間又發現了丁某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即丁某後一次違紀行為發生在前一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之前,顯然不符合遺漏違紀行為的處分原則要求。

  綜上,丁某前一次違反工作紀律行為和後一次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即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派駐紀檢監察組應及時同丁某所在單位黨組溝通,請黨組暫緩對丁某的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進行討論研究,並且重新按程序向黨組提出給予丁某留黨察看的處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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