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亮:
經查,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個別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客戶服務行為存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不到位等情形,不符合《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2020年修訂)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你作為提供上述客戶服務的證券分析師,未執行相關內控、合規要求,發言內容不夠審慎,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和《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202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範自身執業行為,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3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