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8日電/據大公報報導,早前,有本港媒體引述消息稱,警方國安處已針對“國殤之柱”創作者、丹麥藝術家高志活制定拘捕行動,並考慮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將有關案件交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再移交內地審訊。高志活也於本月11日向特區政府、保安局及警務處官員發信,要求澄清是否會向他提出檢控、是否曾計劃或已發出逮捕令等,並於本月16日公開信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回應有關事件時表示,警方是否作出拘捕行動會看事實、證據和相關的法律,強調不會評論個別案件。但如果有告密人寫信給他,包括一些賊人,詢問自己是否被通緝,自己前來會否被捕,他都不會回答或告訴賊人對方將會被捕。而由於“國殤之柱”和其他案件有關,其處理方法會和其他所有證物一樣,首先需等待案件完結,案件完結後,再根據相關規定處理。
由於此案已經引起諸多評論,筆者針對一些負面觀點進行評析,以正視聽。
作品觸犯法律就要面臨後果
一種觀點認為,“國殤之柱”早於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製作完成,警方現在“針對”高志活是借該物品大做文章。言下之意,香港國安法不溯及既往,即便有關物品觸犯該法,也不能定罪。這種觀點顯然是不正確的。
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的,因此,其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該與內地《刑法》是一脈相承的。
內地《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這就是典型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香港回歸後,《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煽動罪的條文繼續有效。所以,只要高志活的作品觸犯有關法律,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是沒有問題的,區別的只是刑事責任大小的問題。再者,警方國安處是今年5月持法庭手令採取搜查行動,在元朗區檢取一件與一宗“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有關的證物,據瞭解證物為“國殤之柱”。國安處顯然是根據香港國安法採取的搜查行動。也就是說,如果“國殤之柱”可以作為他人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證據,則該證據的原作者也應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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