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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細化可轉債投資者索賠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23-09-29 16:35:09


 
  此前,亞太藥業可轉債虛假陳述索賠案得到法院受理立案,但難以搜索到索賠結果,實際操作中如何計算可轉債虛假陳述損失還不明朗。上述《紀要》主要適用於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三類債券,可轉債雖然屬於公司債券,但可轉債與普通的公司債還有一定區別,可轉債可轉換為股票,投資者的退出方式,包括選擇到期獲得債券的本金及票面利率,也可在可轉債二級市場直接賣出,還可轉股後在股市賣出。一般來說可轉債投資者較少選擇到期獲取本金及票面利率的退出方式,且可轉債發行信披文件即便虛假陳述,最終上市公司也可能兌付可轉債本息,而《紀要》似乎主要針對債券以本金及利息這種退出方式作出規定,對可轉債的民事索賠適用性似乎不強。

  要計算可轉債投資者損失,筆者建議應該出台相關細則,這方面或可分三種情形來計算和賠償。如果上市公司到期未能如約兌付可轉債本金利息,可按照上述《紀要》來計算可轉債的虛假陳述損失,上市公司及有關主體應按此賠償和兌付。

  現實中更多情形,應該是投資者由於可轉債發行虛假陳述,在可轉債交易市場買賣出現損失。由於可轉債交易市場投機性較強,可轉債投資者產生的損失,也可能與其投機行為或市場本身漲跌風險有關,且前述《規定》明確投資者損失計算可以剔除“證券市場的風險”。建議在將投資者實際損失扣除“可轉債市場風險”之後,應該就是投資者可獲得的賠償數額,“可轉債市場風險”可參考期間可轉債指數等漲跌。

  當然,也可能有部分可轉債投資者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此時投資者損失的計算就比較複雜。建議在考慮投資者實際損失基礎上,可以分別扣除持有可轉債期間可轉債市場風險,以及持股期間股票市場風險,之後就是投資者可獲賠數額,至於“期間”的截止日期,應該是虛假陳述揭露日。

  (作者系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本報專欄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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