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也設置研究小組作為幕僚單位,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三讀條文規定,研究小組之組成包括,專家學者6人,其中4人由審議會之專家學者擔任,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中央”主管機關、“國發會”、“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指派1人;研究小組每年4月向審議會提出最低工資實施對經濟及就業狀況的影響報告,並於審議會召開會議30日前,就審議參採資料提出研究報告及調整建議。
有關議決程序的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審議會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至於核定程序,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會通過之次日起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30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此外,被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最低工資實施日期,除審議會認有另定實施日期必要,並經“行政院”核定者外,自次年1月1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