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1日電/來源:央視網 作者:克鮮
近日,陝西咸陽彬州的李某某因為在村民的通知群裡,提醒了一句:“打完疫苗不能直接做核酸,否則就是陽性,核酸後打疫苗不影響,切記切記!!!”結果,彬州警方將此定性為涉疫謠言案,認定李某某的言論嚴重影響了疫苗接種工作,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李某某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處罰決定,還在官方微博上曬出了李某某手拿“畫押”過的認錯書的照片。
在輿論的壓力之下,彬州警方撤銷此前涉疫謠言案處罰決定,“已向當事人賠禮道歉,退還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
其實,之前多地疾控部門已反復提示,接種新冠疫苗後,需要在48小時之後再進行核酸檢測,李某某在群裡的提醒根本沒有說錯什麼,更談不上謠言。
但令人遺憾的是,當地警方認定謠言時,不是以事實、科學作為依據,而是憑著某種“直覺”,覺得不那麼“正能量”,就輕易定為“謠言”,繼而做出嚴苛處罰。
執法者應明白,在做出關乎公民個人尊嚴、法律公正性的行政處罰時,理當對所謂傳言的真實性、當事人傳播時的主觀動機、客觀社會危害性等做出全面調查後再“興師問罪”。我們需要打擊的是有社會危害性的謠言,而不是不讓人說話。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但是動用警權,特別是開展刑事調查打擊謠言的同時,也要對公民正常發言,乃至有爭議的表達,留下空間,精準區別表達不嚴謹和蓄意造謠、情緒過激和惡意侮辱。
行使公權者當有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民心,戒慎恐懼,謙卑自牧。對於有爭議的表達,對刺耳的批評,公權機關不能第一反應就是“罰不罰”“抓不抓”,而應是:這個話“對不對”?老百姓的怨氣打哪裡來?“糙話”背後有沒有不糙的道理?
尤其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期間,執法需要雷厲風行、果斷處置,但也要防止反應過度,把民間正常的意見反饋、爭議乃至科普當成謠言、尋釁滋事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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