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3日電/據經濟日報報導,“給大家爭取到了最大力度優惠,保證全網最低價!”這樣的話術,許多參與過直播購物的消費者都不會陌生。所謂全網最低價往往是“最低價協議”,可能涉嫌壟斷、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同時損害其他經營主體利益,需引起重視。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前出台的《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進行了修訂,提出不應要求平台內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進一步完善了直播電商發展的法規標準。
“最低價協議”的形成,與直播電商各參與主體間不對等地位有關。部分電商平台和頭部主播因具有較大流量,在市場中占據明顯優勢地位,其在與商家議價過程中處於強勢地位,為賺取更多利潤鞏固自身價格優勢,會要求與商家簽訂所謂的“最低價協議”,對其他銷售渠道進行限價,甚至有的還會限制其他渠道的銷售。商家特別是一些品牌知名度不高或是剛起步的小企業,為了獲取銷量、提高品牌知名度,只好同意在銷售價格上作出讓步。
雖然“最低價協議”看似讓商家賺了銷量,讓消費者得了實惠,但實際並非一筆雙贏的買賣。
從商家角度來看,商家通過讓渡一定利潤確實換取了一定的銷量,但這並非建立在消費者對品牌認可的基礎上,而是其為頭部主播影響力買單。隨著商家逐漸對平台和頭部主播形成依賴,平台和頭部主播在商品議價過程中的話語權日益增加,議價權有可能變成定價權,長此以往,不利於商家形成穩定價格體系和品牌建設。
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最低價協議”損害的還是消費者利益。一方面,平台和頭部主播給出的所謂最低價並不是按照市場情況制定的真實優惠價格,而是根據自身利益確定的單一價格,一旦高於同類商品的正常市場價格,會讓消費者“明賺暗虧”;另一方面,“最低價協議”壓減了商家利潤,為了維持正常經營,商家很有可能在商品生產環節偷工減料以降低成本,到頭來還是由消費者承擔相應後果。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新情況修訂網絡直播規範,為治理“最低價協議”提供了依據,體現了有關部門對直播電商發展的關注和重視。不過,要想使法條充分發揮效力,還應配合其他措施多管齊下。平台可通過納入信用監管體系、定期檢查評估、設置獎懲規則等激發平台合規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網絡主播職業化的今天,應提升主播進入的門檻,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從業者道德規範,同時要細化對違法主播的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部分商家也應轉變“重營銷,輕研發”的經營思維,推動資源向提升產品品質傾斜,以優質產品逐步建立起品牌美譽度和影響力,才是擺脫渠道依賴,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路徑。
如今,從物美價廉的日用好物到“長在深山人未識”的特色農產品,正通過直播鏡頭進入萬千消費者的視野,電商平台、帶貨主播對擴內需、促消費的價值正日益凸顯。從這個意義上說,破除“最低價協議”,打造一個健康、公平、和諧的線上消費環境,對更好發揮直播電商在豐富消費場景、激發消費活力等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 |